一般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专门适用于不涉及最终用户的合法交易:

盖泽公司供应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合同订立

1.1与盖泽商定的所有合同仅根据以下条款条件签订。订货方的任何特殊采购要求仅在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后才适用。我们的报价始终不具有约束力。仅在我们书面确认或交付后才能签订合同。即使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表明其有效性是业务交易的明确条件,盖泽不会被要求明确反对合同形式或订约合作伙伴的条款和条件。

1.2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此业务交易以及所有未来业务。

2.价格和付款方式

2.1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包括装车费,但不包括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

2.2盖泽有权要求严格的预付款项。否则,发票必须在开票日期后的14天内全额支付。

2.3支票仅在兑现或兑现后才有效,并且仅适用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方面。不接受汇票。

2.4如果订购方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恶化,或者盖泽在合同签订后怀疑这种情况恶化,则盖泽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有价证券,并可以拒绝履行合约,直到满足这一需求为止。如果订购方拒绝,则盖泽有权撤回合同并要求赔偿由于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损失。

2.5价钱直接在订购方和盖泽之间收取。盖泽德国已将盖泽服务调试期间由于额外工作引起的任何其他索赔,特别是由于缺少预付款和备品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移交给了接受此转让的盖泽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方知道上述分配原则。订购方必须作为执行公司和索赔人向盖泽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3.交货时间,交货延迟

3.1 交货日期仅以书面协议为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交货时间是指发货的时间。如发生交货延误,订购方必须给予至少两周的延期。如盖泽在订购方授予的这一延长期限内仍未能交货,订购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3.2 订购方提出的任何损毁赔偿均应符合第6条规定的条件。盖泽保留证明损毁小于索赔金额的权利。

4.保留所有权

4.1 在与订购方的业务关系引起的全部索款完全结清之前,特别是在支付时提交的所有支票兑现或结算之前,所提供的货物仍属盖泽的财产。如果盖泽有权获得的所有担保权的价值超过所担保要求金额的10%以上,盖泽将根据缔约方的要求,解除相应部分的担保权;盖泽有权选择解除哪些担保权。

4.2 我方货物的任何加工或修改都将始终以制造商盖泽的名义进行,但制造商不对我方承担义务。如果盖泽提供的商品与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或订购方拥有的商品永久连接或混合在一起,则盖泽将按发票价值加上任何违约利息或损毁赔偿(如适用)的比例共同拥有新商品的所有权。

4.3 如果我们的签约伙伴没有拖欠付款,则其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和出售需保留所有权的商品。不允许以担保方式进行抵押或转让。缔约方必须立即将第三方的任何抵押、没收和其他命令或干预行为通知盖泽。因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而向第三方提出的索赔,由买方立即转交给盖泽作为担保——在加工或混合后转售的情况下,仅按比例转交给盖泽。

5.验收/调试

5.1 如果盖泽在订购方或第三方的场所组装所提供的产品,则在订购方或第三方开始使用该产品之前,必须对这些产品进行正式验收。如果未经盖泽同意或事先未经正式验收就进行调试,则视为服务已接受。验收必须在盖泽提供的零件或系统组装完成后立即进行,如果可能的话,最迟不得晚于调试开始前14天进行验收。

5.2 考虑到14天的期限,盖泽有权要求订购方在任何时间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如果订购方或第三方尚未完成其在同一建设项目上的工作,也适用这一规定。如果订购方拒绝遵守盖泽要求的验收期限,或拒绝编制验收记录,则认为货物已被验收。

5.3 如果由于现场原因无法进行调试,即使盖泽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服务,也可以要求订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6.保修、赔偿和责任限制

6.1 如果盖泽提供的货物有缺陷,盖泽必须自行决定提供修理或更换。如果修理或者更换不成功,在缺陷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订购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要求降价。如果盖泽提供的书面保修被证明不适用,订购方可以要求赔偿,以代替主张上述权利,前提是盖泽对该缺陷负有责任。

6.2 如果发现明显的缺陷,必须立即或最迟在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盖泽有关类型、质量和数量的缺陷。如果缺陷通知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及时得到确认,则订购方可以主张上述权利。

6.3 如果没有遵守相关的装配指南或与我们产品相关的产品供应商的指南,盖泽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同样适用于订购方或第三方未经授权对设置进行更改的情况。

6.4 如果盖泽违反义务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根据法律规定,盖泽对损毁索赔承担无限责任。如单纯由于过失而导致盖泽失责,从而违反了基本的合同义务,则盖泽承担的损毁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在类似情况下通常发生的可预见的损失。基本的合同义务应包括各主要合同义务及其他(次要的)合同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可能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所有进一步的责任被排除在外。但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盖泽的全部责任将不受影响。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的责任也不受影响。此外,如果盖泽作出虚假保证或故意欺骗,其全部责任应完全有效。

6.5 如果排除或限制了盖泽的赔偿责任,则其雇员、工作人员、代表和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也应被排除或限制。

6.6 盖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保修期为24个月。对于物品的供应,此期限从交货之日开始;对于工厂或建筑工程,该期限自验收之日开始。自动化系统和安防技术产品在投产后3个月内未在与盖泽签订的服务合同范围内由盖泽进行年度定期维护的,自动化系统和安防技术产品的保修期缩短为投产后12个月。建议每年对紧急逃口门进行两次维护。任何修理的保修期限为12个月。

7.技术应用建议

7.1 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技术应用建议仅用于向订购方提供关于合理使用我方产品的说明。其并不能免除订购方通过自己的测试确保我们的产品适合其预期用途的责任。订购方必须确保将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技术应用建议传递给最终的负责人。

7.2 若订购方指责盖泽提供了不正确的技术应用建议,则订购方必须在确定可能的违约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优先适用第6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盖泽没有故意违约,其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损毁,且盖泽有权证明实际损毁小于索赔金额。

8.装配工无代表权

我们的装配工或受我方委托进行安装的其他个人无权接受缺陷通知或提供具有约束力的声明,以支持或反对盖泽。他们也无权接受口头订单或执行合同变更或补充。我们的装配工不允许代表盖泽接受付款,除非他们获得正式的书面授权。

9.文件

由盖泽交给客户的图形、图纸和其他文件仍属于盖泽的财产。所有版权应继续无限期适用。

10.履行地、适用法律和管辖地

10.1 我方货物和服务的交货地点为货物各自的发货地点,而订购方的付款地是位于莱昂贝格的盖泽总部。

10.2 本合同受德国法律管辖。如果订购方的总部位于国外,而且交货地点是德国以外的国家,则适用1980年4月11日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CISG》中没有适当的规定,则适用德国法律。

10.3 如果合同当事方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规定的特殊资产所有人,则莱昂贝格地区法院或斯图加特地区法院对订购方基于本合同关系与盖泽提出的任何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具体取决于索赔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盖泽也可以选择在订购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11.其他

如果这些关于供应品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有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完整,则不影响其余规定的效力。

盖泽有限责任公司:斯图加特地区法院注册法庭 HRB 250329

盖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斯图加特地区法院注册法庭 HRB 252569

版本:01.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