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专门适用于不涉及最终用户的合法交易:

盖泽公司供应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盖泽公司供应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期限:

合同在文首所书日期经盖泽GEZE和订货方正式签字后开始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此日期后,若订货方达到盖泽GEZE的绩效期望值,则盖泽GEZE可在合同有效日期到期之前至少六十(60)天,向订货方签发一份书面续约通知,经订货方同意接受后,合同可续展一年。

2. 授权:

盖泽GEZE特此订货方在其名片上印有盖泽GEZE订货方字样。订货方应仅使用上文规定的文字;对上述文字的任何改动应获得盖泽GEZE事先书面同意。

3. 指定区域:

盖泽GEZE订货方在下列区域或渠道销售指定产品:(“指定区域”)订货方仅能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盖泽GEZE产品。未经盖泽授权,禁止订货方及其任何分销商、代理进行网络销售。

4. 指定产品:

盖泽GEZE向订货方销售指定产品(根据盖泽GEZE产品规格)。

5. 最低采购值:     

双方同意,订货方每年应采购的指定产品的最低金额(不含增值税)和数量。

6. 产品价格:

盖泽公司公布的最新价格(标价)的优惠折扣,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变更通知订货方。净价指盖泽公司向订货方出售产品的售价。该价格包含所有税金、关税、费用以及与业务区域内产品进口和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和支出,商品,但增值税(VAT)除外。订货方单独承担增值税(VAT)。

7. 付款/赊销付款条件:

订货方应在订单被盖泽GEZE接受后立即向盖泽GEZE支付被接受采购订单总额的20%作为定金(“定金”)。若分批提货,定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抵扣。

订货方履行订单义务后,定金应抵作根据订单应向盖泽GEZE支付的部分货款。订单总额的剩余80%应通过电汇的方式于采购订单接受之日起七(7)工作日内向盖泽GEZE支付,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货款付款日期不得晚于订单出货日的前一天。

所有货款都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盖泽GEZE另有书面规定。若订货方未能在到期日完成付款,则盖泽GEZE有权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相关的发票金额向订货方收取利息。(若适用的话,请参阅具体条款)。盖泽GEZE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提供特定销售的赊销付款条件。

8. 订单取消费:

就实际情况盖泽GEZE和订货方商议解决,盖泽有权收取2%的订单取消费。

9. 交货: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所有给订货方的指定产品应在天津交货。所订购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在交货时一并转移,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定。所有涉及买赠产品均需要在该订单最后一批货物中随货发放。

10. 分批装运:

除非客户通过订货方特别要求,且盖泽GEZE自行酌情决定同意接受,否则不进行分批装运。订货方确认,盖泽GEZE有权就分批装运收取额外费用。

11. 手续费:

装运给订货方客户的:货运费按原价由订货方支付。

12. 适用法律:

合同应根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及解释。

13.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所有在双方之间产生、因合同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或因违反合同、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而引起的争议、纠纷或请求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当任何争议发生并且当任何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并完成其在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14. 其他:

若在合同生效后,订货方未能在盖泽公司规定的订单交货日期或盖泽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的其他交货日期(较晚者为准)起两周内支付费用,则盖泽公司有权在订货方就所有逾期订单付款之前,暂停与其所接受的订货方其他订单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产品的生产和交付)。